序 言
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第八条 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13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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