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为进一步加大地名工作的宣传,普及地名知识,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提高全社会对地名工作的认知度,日前,记者采访了天津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就地名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加大地名工作的宣传,普及地名知识,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提高全社会对地名工作的认知度,日前,记者采访了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就地名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地名管理职能归属规划部门后,在管理上都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09年初市编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各区地名管理职能的批复》,市内六区地名管理机构分别由区建委、区市政园林局调整到区规划分局,从而实现了我市地名管理体制的统一。
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参加全国十一城市地名交流会,我们从中受到了很大启发。为此,我局结合新形势下我市地名工作的特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使地名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在地名管理的理念上,由一般化管理到规范化管理;由偏重城市地名管理到注重城乡一体化管理;由偏重自然地理特征到注重自然、人文、历史等综合特征;由滞后于城市经济建设到注重引导保障、服务于城市经济建设;由地名规划的摸索尝试到地名规划的全市推广。二是加强地名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地名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和充实完善。自09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天津市地名管理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简化地名审批程序和规范门号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的通知》、《关于加强地名命名注销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使每个管理环节有章可循。三是加快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保证与城乡规划的同步。先后完成了《天津市中心城区道路地名规划》、《蓟县地名规划》、《宝坻区地名规划》,环城四区及武清、宁河、静海地名规划已编制完成,年内将完成上报审批。滨海新区地名管理体制正在理顺,待年内完成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任务后,将及时开展滨海新区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四是发挥地名在规划部门的优势,做好地名管理与规划管理的衔接,使地名管理与规划管理同步进行。同时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地名审批流程,由四级审核审批减为两级审核审批,由两次申报变为一次申报,加快了审批周期,地名审批时限实现了大提速。五是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与管理的研究,发挥地名文化在社会文明进程中的传承作用。目前,我局正在和天津师范大学合作进行“天津市历史地名保护与管理研究”课题研究,将在对历史资料挖掘与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历史地名文化遗产评判标准,整理出《天津市历史地名名录》、《天津市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并建立天津市历史地名数据库,出台天津市历史地名保护管理办法。六是加快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实现地名信息的共享。我局已于今年5月份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目前该系统正在开发过程中。该系统将依托地名审批平台、地名档案信息系统和地名普查成果,实现地名数据库动态更新、地名审批、地名图形发布浏览、图形编辑、地名信息查询和统计等综合服务功能。
(2)问:我们现在的地名管理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设置地名管理职能。地名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楼牌、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的监督检查、地名规划的编制、地名政策法规的制定,地名出版物的编纂出版,地名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地名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与城乡建设、公共交通、外事旅游、邮电通讯、新闻出版等社会各个领域以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3)问:地名命名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按照相关法规,地名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2、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
3、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
5、地名用字规范,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以及其他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6、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
7、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
8、外环线以内地名不重名;
9、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不得重名;
10、同一乡镇内的地名不得重名。
(4)问:住宅区和公建名称使用管理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住宅区和公建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区和公建的名称应体现历史文化底蕴,体现人文、自然景观条件,体现新世纪的现代气息。应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词语简洁,含义健康。要名实相符、通俗易懂、好找好记、指位性强。
2、地名专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3、地名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4、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5、地名用字严禁使用繁体字、生僻字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字。
(5)问:居民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询新批准的标准地名?
答:经过审批的标准地名我们一是通过天津市规划局网站“天津地名”和“许可审批结果”专栏公布,二是在《今晚报》或《天津日报》上分批对新审批的标准地名进行公布。
(6)问:在什么情况下,地名可以办理更名?
答:在这样几种情况下地名可以更名:一是因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二是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三是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四是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院门号的。
(7)问:为什么我们天津市有很多道路分段命名呢?
答:天津市形成一条道路不同名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心城区内原租界地地区的道路,同一条道路穿越不同的租界区域,进而形成了同一条相贯通的道路名称的不同。二是同一条道路穿越不同的行政区界。三、由于道路建设的不同期,使后期向原有门牌编号小方向拓延的道路不能继续使用原道路名称,也是形成了同一条相贯通的道路不同名称的原因。四、我市环线是在原道路的基础之上贯通起来的,其环线上的原有道路名称继续使用,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并不是道路名称。
(8)问:为什么有的道路存在着漏号和增号的现象呢?
答:我市道路门牌号的编排一直是采取传统的序数编码的方法进行编排。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部分道路进行了拓宽改造,拆除了一些建筑,因此出现了漏号;还有就是新建建筑的门号数多于原拆迁建筑所使用的门号数,因此在对新建建筑进行门牌号编排时就会出现增号;再有就是沿街建筑的外檐装修后,未能及时将原门牌号标志恢复,也是造成漏号的原因。
(9)问:如果单位或个人需要补办门牌号码使用手续,要怎样提出申请呢?
答:申办单位或个人可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明、建筑位置示意图到所在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10)问:租用的厂房没有门牌号,租用者可以向地名主管部门申请门号吗?
答:地名主管部门核发的《门号启用通知》只能核发给产权单位,因此租用厂房的门牌号应该由该厂房的产权单位申请办理,或者由产权单位给租用单位出具委托书,由租用单位来代办。
(11)问:我们天津的建筑物楼牌使用的都是汉语拼音标注,而有一些路牌使用的是英文,对此我们有相关的规定吗?
答:国家和天津市就此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主要有:
1、1996年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
2、在1999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里明确指出街牌、巷牌、楼牌需标注应当使用汉语拼音,并且在2008年修订的地名标志国家标准中,将中国地名标志的汉语拼音标注作为强制执行的条款。
3、民政部于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4、2000年发布的《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不得使用外文拼写”。
(12)问:很多居民提出自己的产权证、户口簿、拆迁协议等证件出现了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申办低保等手续时遇到障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居民如何才能解决这种情况?
答: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有:一是85年对全市门牌进行编整后,部分居民的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件未能及时申请变更;二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产权登记未使用标准地名。对于这类问题要分情况处理,居民可以到所在区县地名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我们将及时出具证明,属于其它部门管辖内的,我们将及时告知,并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13)问:有的市民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底商分割为多间底商,需增开几个门,这种情况下可以到地名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门号吗?
答:申请增加门号必须持有关部门同意将一间底商进行分割的有效证明文件,方可向所在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私自拆改分割的,地名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增加门号的申请。
(14)问:为什么一些新建小区楼牌上的名称和购房时的名称不一致?
答: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有些开发单位在项目策划宣传销售时没有使用标准名称。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申请标准地名,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时要持《标准地名证书》。而一些开发单位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拟定了一个“洋、怪、大”的非标准名称进行售房广告宣传,造成消费者往往只知道这些“策划名”而不知道标准名称,误导了市民对标准地名的使用。希望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认真检查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地名是否与《标准地名证书》一致,以免为今后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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